股票配资合同 汇添富基金董事长换人,上海证监局刚刚以违反基金法买卖股票理由对其员工举行处罚

发布日期:2025-07-20 21:26    点击次数:94

股票配资合同 汇添富基金董事长换人,上海证监局刚刚以违反基金法买卖股票理由对其员工举行处罚

汇添富基金董事长换人股票配资合同,上海证监局刚刚以违反基金法买卖股票理由对其员工举行处罚

鲁伟铭任职日期为2025年7月14日。其在汇添富基金大股东东方证券已有27年的工作经历,更是有超过30年的证券从业经历。

鲁伟铭生于1971年,在1998年3月正式加入东方证券,曾任东方证券交易总部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金融衍生品业务总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等职务。2022年3月,鲁伟铭任东方证券总裁,同年6月担任公司执行董事;2024年12月,东方证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选举鲁伟铭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再到2025年1月起担任汇添富基金党委书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8号

当事人:夏某婕,女,199X年X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夏某婕作为基金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申报投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夏某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夏某婕于201X年X月入职某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系基金从业人员。2020年3月至2024年4月期间,夏某婕控制使用“陈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任职基金管理公司申报。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劳动合同、相关公司制度、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夏某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夏某婕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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